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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28

山东省调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调水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管理的工程。

第三条 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水利部、省水利厅关于工程管理相关规范、规程要求,按照“补短板、强监管、抓管理、保安全”的工作要求,实现工程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工程管理职责

第四条 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要加强对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 山东省调水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中心作为山东省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省中心所属各分中心及管理站作为直属管理单位,具体承担辖区内工程管理任务。

第六条 工程管理的基本任务:明确工程管理职责,制定工程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保持工程设施设备完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综合效益。

第七条 省中心全面负责山东省调水工程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省水利厅监督管理;

(二)组织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穿跨邻项目审查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河长制相关工作;

(四)制定工程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标准、技术规程等,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考核、维修、养护,保持工程设施、设备完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七)审核、批复工程经费计划,跟踪、督导计划落实情况;

(八)组织制定工程防汛度汛应急预案,指导工程防汛工作;

(九)组织工程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

(十)组织工程安全监测、检测、鉴定、评级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工程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十二)负责工程管理相关科技研究、技术开发、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八条 分中心是工程的二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省中心关于山东省调水工程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二)组织辖区内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考核、维修、养护,保持工程设施、设备完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负责辖区内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穿跨邻项目审查;

(四)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相关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标准、技术规程;

(七)审核辖区内各管理站上报的工程维修养护及大修方案并转报省中心,根据批复方案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辖区内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

(九)编制辖区内工程防汛、度汛应急预案,具体组织防汛度汛和应急抢险工作;

(十)实施辖区内工程管理标准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十一)实施辖区内工程安全监测、检测、鉴定、评级等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工程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 管理站是工程的三级管理机构,承担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为:

(一)落实省中心、分中心关于工程管理相关工作安排;

(二)落实管理范围内河长制相关工作;

(三)执行省中心、分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标准、技术规程;

(四)负责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编制管理范围内工程的维修养护及大修方案并上报分中心;

(六)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的防汛、度汛工作;

(七)负责实施管理范围内工程管理的日常巡视、维修养护、大修岁修的现场管理与考核,保持工程处于完好状态;

(八)实施管理范围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第十条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因素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划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调水工程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线、暗渠;

(三)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使用河道的管理范围;

(四)跨河流、跨公路、跨堤防、跨铁路等交叉区域,按各管理部门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划定管理范围,互不干涉。

第十二条 山东省调水工程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六)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五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

第十三条 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确权划界方案(鲁政字[2020]215号)划定的边界范围,按要求设立界桩、标识牌、安全隔离设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应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权颁证,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五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条例及规章制度明令禁止的、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十六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山东省调水工程规划、设计、运行安全及其他技术要求,按省政府、省水利厅相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各类取水、分水设施,工程沿线批准设置的取水、分水设施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理标准化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工作依据水利部、省水利厅、省中心有关法规、条例、规范、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制定相应标准,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工程管理标准化”的目标。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标准化涵盖工程设施、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管理保障等方面,具体包括:完善工程设施设备、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标准、规范运行管理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管理现代化等内容。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标准化目标为:管理责任明细化、管理人员岗位化、管理工作制度化、管理范围具体化、管理经费预算化、管理设施完整化、管理运行安全化、岗位培训规范化、工程管理信息化、管理考核指标化。

第二十一条 省中心是工程管理标准化的责任主体,牵头制定管理标准,开展标准培训,落实政策资金,执行监督考核;分中心、管理站在省中心的领导下,实施辖区内和管理范围内工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五章  工程维修与养护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维修与养护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含大修、专项维修、新建、更新改造等项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和提升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保证工程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日常养护项目实施“管养分离”,选择专业养护单位,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工程维修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及省中心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维修与养护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各管理站组织编制,各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工程维修与养护计划的审核上报,省中心审批后组织实施。

工程维修与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维修与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明确工作内容、工程量、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工期和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报省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维修与养护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维修与养护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维修与养护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章 工程安全监测与鉴定评级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安全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隐患,釆取处置措施,保证工程安全;及时掌握水工建筑物、设备的变化状况、性质及其规律,指导工程运行维护,提高工程运行维护水平。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内容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常规监测包括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巡视检查;专项监测包括变形监测网、环境量(风向、风速、降雨量等)监测等。工程安全检测设施布置、安全检测频次和精度、安全检测措施等应依据相关安全检测规范要求开展。

第二十九条 省中心负责工程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安排落实工程安全监测经费,审核分中心上报的工程安全监测实施计划;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工程安全监测实施计划制定;管理站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安全监测设施日常管理、维护,配合安全监测单位开展安全监测工作,协助工程安全监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工程安全监测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并形成工程安全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中心根据水利部及省水利厅相关规定、规程要求,及时组织工程的安全鉴定;分中心负责组织所辖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水利部及省水利厅相关规定、规程要求,定期组织工程建筑物及设备评级。评级工作由分中心组织,评级结果报省中心备案。

第七章  工程防汛度汛与应急抢险

第三十三条 防汛抢险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第三十四条 防汛抢险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省中心负责研究部署工程全线的防汛工作,建立健全防汛机构及工作责任制,落实防汛专项经费,制定防汛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安排防汛专项检查,指挥工程应急抢险,形成防汛工作总结等;

分中心负责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制定辖区内防汛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安排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组织辖区内防汛工作培训及防汛演练,安排辖区内工程应急抢险,形成辖区内防汛工作总结报告;

管理站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巡视巡查,储备防汛物资,落实防汛工作培训及防汛演练,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具体工作。

第八章  工程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工程检查依据水利部、省水利厅、省中心有关规范、规程开展,工程检查内容包括:工程设施设备、巡视值守、规章制度、调度运行、维修养护、防汛度汛、经费使用、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 工程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

工程定期检查按照省中心每半年、分中心每季度、管理站每月不少于1次的频次组织;

工程专项检查结合汛前汛后、调水前后进行,组织单位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省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管理单位年终绩效评价及维修养护单位年终奖惩挂钩。

第三十八条 工程管理考核具体内容执行省中心相关规定。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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